請先瞭解什麼叫做著作權~~~不然只是個笑話而已!!!
有人打著推廣孔雀魚之美的大旗,本身卻對著作權的瞭解幾近於零~~~
更不尊重他人之著作權~~~
真的要請他先瞭解一下什麼叫做著作權,不然只會是個笑話而已!!!!
如果~~~
連資料都不會找~~~~或看不懂~~~~ = ="""
就請參考一下~~~
下面我寫的吧~~~~
再看不懂~~我也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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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魚的照片,是屬於著作權法上規定的攝影著作。(第五條)
著作,指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第三條)也就是說,不屬於上述範圍的著作,著作權法是不保護的。例如,色情光碟,目前臺灣是採取不保護的態度,所以賣盜版色情光碟,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而創作,是指獨力完成,沒有抄襲,並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性的作品。因此,隨手的塗鴉、口號,以及亂槍打鳥的照片(不能表現出作者的思想與感情),都不是保護的客體。
因此,當你捉魚,放水,調燈光,角度,拍了數百張後,挑出一些能看的,再加以後製,完成的照片,當能屬於著作權法上所保護的著作。
著作一經完成,即取得著作權,不須經過登記或申請,這就是所謂的創作保護主義。(第十條 著作人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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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分為二種:
一、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不能轉讓、繼承,且永久保護。(第十八條及二十一條)
1. 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對於其著作,有決定是否對公眾發表之權利。
2. 姓名表示權: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3. 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害其名譽之權利。(第十七條)
二、著作財產權:指能作為經濟上利用之支配權。(下面係以孔雀魚照片可能牽涉的權利為主)
1. 重製權:指以印刷、複印.....或其它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第三條 第二十二條)在電腦上的複製,也是屬於重製的一種,但如果重製後,再行貼在網路上的話,則是屬於另外一種權利:公開轉輸。
2. 公開傳輸權:包括了兩種
(1) 在網路上對公眾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之傳輸或接收之行為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為已足。
(2) 電子傳送,例如msn或者電子郵件。
3. 公開展示權:僅限於未發行之攝影著作。
4. 改作權: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第三條) 例如把圖片改變為螢幕保護程式、合成等。
5. 編輯權:例如圖文合併、圖片集、或者論壇上常見的精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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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對於著作財產權過度保護,會使得文化的發展產生限制,對整個社會有所影響,因此有兩個限制:
第一個,就是保護期限,一般來說,是作者的存活時間加上死亡後五十年。
第二個,就是所謂的合理使用。
所謂的合理使用,規定於著作權法的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三條。有幾個態樣:國家機關使用、教育目的、學術研究、時事報導、個人非營利之使用等,都有詳細的規定,請自行參閱。
要主張合理使用來避免侵權,代表行為人承認有侵權行為,所以一旦合理使用的理由無法構成,幾乎百分百會構成侵權!!!!(法院的態度就是如此) 所以在主張合理使用時,一定要將合理使用的態樣瞭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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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引用他人的照片~~~一定要經過作者的同意!!!
網路上流行的轉貼!!就是所謂的公開傳輸!!!絕對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表現!!!
講到法律是嚴肅了一點~~~
其實~~~一張小小的圖有什麼大不了~~~
先告知~~再取用!!!
這是禮貌~~~更是尊重!!!!
一個小小的""I am sorry!!! "" 都說不出口~~~
怎麼讓人體會你尊重他人的心!!!
再用這種態度來推行活動!!!
不是笑話是什麼??? = ="""
ps.如有錯誤~~歡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