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123
發新話題
打印

協會&俱樂部:新品種與新類系認證

引用:
原帖由 yau113 於 2006-6-13 00:31 發表
只給老爹
不是給威廉勿誤會.
http://www.guppytaiwan.com/bbs/v ... &extra=page%3D1
神美作品&榮譽勿留白是作者得.
小偷.盜用名譽由我來背這樣公道嗎
要讓協會各理監 ...
大大您是華動物飼養管理保育協會..相信對動物相關法令很清楚

小弟有一舉例與您遇到的情況類似
例如..
百步蛇是瀕臨絕種野生動物
但當登山客在山林步道上發現其蹤..將其任意打死
被依違犯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保育相關法令告發
登山客說~我只是擔心等下有人被咬死..才打死它
他的出發點是好心好意的..但他有罪嗎??肯定是有

從大大您多處的發表..發生未先告知及使用他人照片一事
您覺得出發點是為了孔雀魚界好..這點要給您鼓勵
但出發點如果已經影響到他人權益..是不是就是錯誤示範呢??
而且有某大要求您道歉一事..也未見您有所歉意

如今老爹管理員也公平公證的要您發表致歉之意
但看來您的回應是如下
神美作品&榮譽勿留白是作者得.
小偷.盜用名譽由我來背這樣公道嗎


如果每個人都以自己沒錯在行事...那律法的存在有何意義?
人總是想不勞而穫!!期待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但往往天上只會掉下鳥大便!!

TOP

[quote]原帖由 麵包蟲 於 2006-6-23 22:55 發表

小弟有一舉例與您遇到的情況類似
例如..
百步蛇是瀕臨絕種野生動物
但當登山客在山林步道上發現其蹤..將其任意打死
被依違犯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保育相關法令告發
登山客說~我只是擔心等下有人被咬死..才打死它
他的出發點是好心好意的..但他有罪嗎??肯定是有


回覆: 以上是你]"麵包蟲"所為.可以不理它.或趕走它.也可打電話報消防隊處理.可是你把它活活打死.
          "麵包蟲"有罪是活該


從大大您多處的發表..發生未先告知及使用他人照片一事
您覺得出發點是為了孔雀魚界好..這點要給您鼓勵
但出發點如果已經影響到他人權益..是不是就是錯誤示範呢??
而且有某大要求您道歉一事..也未見您有所歉意

回覆:為活動引用本站網路上之圖片與圖片網址支援來舉例解說.經攝影者警告後刪除.如有罪請快去提出控告
          本人就等傳票就是.有個瘋子叫我接存證信函.至今星期六沒收到.只虛張聲勢.勿攪局好嗎.勿再爭議

如今老爹管理員也公平公證的要您發表致歉之意
但看來您的回應是如下
神美作品&榮譽勿留白是作者得.
小偷.盜用名譽由我來背這樣公道嗎
如果每個人都以自己沒錯在行事...那律法的存在有何意義?

回覆:"麵包蟲"無建設性請勿發表.勿污染版面.想教訓我.歡迎來電0925-303909.等你來電.

TOP

回復 #32 yau113 的帖子

看到您回復網友的方式..根本沒看清楚別人的意見就直覺漫罵..
別人提出意見您就不爽..只會叫人閉嘴..這樣太沒風度了吧..該是理性討論才對的..
"想教訓我.歡迎來電0925-303909.等你來電"<---這樣幼稚的語言才是版面的主要污染源吧..
別人得榮譽跟你得的罪名是兩不相干的..不然每個盜用者都可以以此脫罪了..別這樣污辱別人的榮譽..
你也自己承認使用前未經同意了..那還在辨什呢..(還腦羞成怒..)
"經攝影者警告後刪除.如有罪請快去提出控告本人就等傳票就是"<---這種耍無賴的行逕真是..人家只是不想多事..你只是沒遇到像林英典那樣的人而已..別賣乖..
不以尊重別人作品為前提的話..那您推動的認證還有啥意義嗎..
身為推廣者該以更高的標準行事才能讓人信服..才有效果..
(好吧..您也罵我吧..給你咬..@@)

TOP

回復#33dreamyarea 的帖子
我只做好我要的事
管它誰罵誰.誰咬誰
反正我養過一百多隻狗.不怕咬(勿入座)
已成訓狗師了
非討論主題勿發表(意者來無意勿訪)

TOP

引用:
原帖由 yau113 於 2006-6-25 22:16 發表
回復#33dreamyarea 的帖子
我只做好我要的事
管它誰罵誰.誰咬誰
反正我養過一百多隻狗.不怕咬(勿入座)
已成訓狗師了
非討論主題勿發表(意者來無意勿訪)
哈~~~隨便一激就狗腳盡露..
果然您只是位自以為是倚老賣老的鐵頭人而已(請入座..)..ㄎㄎ..

TOP

可惜這隻也是台灣著作的台灣人之光

[ 本帖最後由 謝文堯 於 2006-7-4 20:22 編輯 ]

附件

白子莫藍單色29k.JPG (29.08 KB)

2006-7-4 20:22

白子莫藍單色29k.JPG

漁家水族器材.財神&花羅漢集英堂.台灣之狸.龍穴
http://yau113.myweb.hinet.net/

TOP

 36 123
發新話題

特別注意:本站所有會員發表之文章言論只代表發表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站上會員文章留言之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用戶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由於本站系由會員即時上載文章留言,故不能完全監管所有文章留言內容,若用戶發現問題文章,請聯絡我們。本站有權刪除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文章留言。請勿撰寫誹謗、粗言穢語、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並應遵守一切相關法律規定,敬請自律。
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物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 本站配合法令保留販售者文章供檢警單位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