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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下街第四屆『綠自然盃』第二場積分賽內容修正公告( 950716更新)

問題

公佈第二場積分賽初審平均分數:
說明..
1.期望分數的公佈,可以提供給參賽魚友做為提升的參考.

2.決選時不採用"初審平均分數",來評鑑名次之高低

3."初審分數"於比賽中之功能
(a).培養實習裁判.
(b).主辦單位依據初審分數追蹤評估,裁判(實習裁判)給分之公平性.
(c)."未來"主辦單位將依追蹤評估結果,遴選裁判和實習裁判&實習裁判升等事項


看了一下,有以下幾個疑問:
1.分數雖然公佈,可是感覺沒什麼參考價值,看不到細部的評分???
2.有些比較多裁判給高分的魚名次反而比較差,得獎名次是怎麼產生的,不懂???
3.評分只是提供給主辦單位培養裁判追蹤評估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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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積分賽公告內容

B.比賽評審:
盧福麟、 楊明湘、林志銘、彭冠傑

評審過程:
1.由四位評審先執行初審的作業
2.初審完成後在進行決選的作業

評分標準:
世界孔雀魚協會(WGA)比賽規則.

公佈第二場積分賽初審平均分數:
說明..
1.期望分數的公佈,可以提供給參賽魚友做為提升的參考.

2.決選時不採用"初審平均分數",來評鑑名次之高低

3."初審分數"於比賽中之功能
(a).培養實習裁判.
(b).主辦單位依據初審分數追蹤評估,裁判(實習裁判)給分之公平性.
(c)."未來"主辦單位將依追蹤評估結果,遴選裁判和實習裁判&實習裁判升等事項


五.評審方法修正:
『綠自然盃』積分賽評審方法修正如下,並於第二場積分賽時引用..

一.評審:
比賽評審分成二組.
a.副審:
副審人數至少要三人或三人以上,依入圍評分表遴選各組別參賽魚進入決選.
b.主審:
主審人數至少要二人或二人以上,於決選時遴選各組別參賽魚之名次.

二.流程:
1.入圍評分(選出表現優良魚隻) => 2.標示入選&決選標籤  => 3.決選(選出冠亞季軍) => 4. 選出全場冠亞季軍 => 5.選出各組分類冠軍  => 6.備選魚隻遞補  =>7. 補選

A.入圍:

裁判對表現優異的魚隻評分並登錄於評分表上,評分表所列之參賽魚即為入圍.
獎項為冠亞季...裁判應對該組參賽魚遴選三組給分..
獎項為冠亞......裁判應對該組參賽魚遴選二組給分..
獎項為冠.........裁判應對該組參賽魚遴選一組給分..


1.裁判應依評分表,對各分組之參賽魚評分.
2.裁判評分時應採用大會指定之計分法給分.
3.入圍評分表有效性僅限於入圍時評分使用.
4.實習裁判評審之過程與方法得和大會裁判相同.

B.入選&決選標示:

1.本會依"入圍評分表",篩選各組別所有入圍名單裡同組魚最多裁判評分次數進入決選.

2.決選提列時的優先順序:

獲評次數較多時優先提列-> 獲評次數相同時以各組魚評分表平均分數順序提列 -> 獲評次數只有一次

步驟1.當參賽魚獲評分佔入圍名單一次以上時,得優先提列佔名額一名至滿額.(並標示"決選標籤" )
步驟2.當參賽魚獲評分佔入圍名單一次以上且獲評次數相同時,以各組魚評分表平均分數順序提列佔名額一名至滿額.(並標示"決選標籤" )
步驟3.當參賽魚獲評分佔入圍名單一次以上且獲評次數相同且評分表平均分數相同時,得同時並例佔名額一名.(並標示"決選標籤" )
步驟4.當參賽魚分數僅佔提列名單一次時,( 僅標示"入選標籤" ) 列為備選.


4.實習裁判:
a.實習裁判之各分組入圍名單分數符合 步驟1 ,2 ,3時,得按規定之方式提列名額.
b.實習裁判之各分組入圍名單分數符合 步驟4 時,不得提列為備選.

C.決選(選出冠亞季軍)

1.決選時各分組名次,由大會主審合議討論選出.
2.當主審合議討論有分歧時,得對引起分歧之 參賽魚在做一次評分

步驟1.主審由"決選"標示之參賽魚中遴選出冠亞季軍
步驟2.決選重缺時得由主審由入選標示參賽魚中遴選出重缺名次.
步驟3.當入選標示參賽魚仍無法遴選出重缺名次.主審得由未入圍參賽魚中遴選出重缺名次.

D.保障名額
保障名額之使用授權大會裁判合議裁定,引用時大會得於公告得獎名單時同時公告之.

E.全場冠亞季軍&分類冠軍

1.全場冠亞季軍大會裁判從各分組冠軍魚中遴選三名當選之.
2.分類冠軍由各分類組別裡的最高分當選之.
3.分類冠軍選出後,各分組名次依冠軍、亞軍、季軍、備選順序遞補、備選名額空缺時由現場裁判合議遴選遞補之
4.合議遴選遞補之參賽魚不得越級遞補.
5.幼魚組不列入全場冠亞季軍&分類冠軍之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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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正下一場要引用的公告

五.評審方法修正:
『綠自然盃』積分賽評審方法修正如下,並於第三場積分賽時引用..

一.評審團的組成:
A.評審不參賽時:

比賽評審分成二組.
a.副審:
副審人數至少要三人或三人以上,依評分表遴選各組別參賽魚進入決選.
b.主審:
主審人數至少要二人或二人以上,於決選時遴選各組別參賽魚之名次.

B.評審要參賽時
a.評審應事先告知主辦單位.
b.副審:
副審人數至少要四人或四人以上,依評分表遴選各組別參賽魚進入決選.
c.主審:
主審人數至少要二人或二人以上,於決選時遴選各組別參賽魚之名次.


二.流程:
1.入圍評分(選出表現優良魚隻) => 2.標示入選&決選標籤  => 3.決選(選出冠亞季軍) => 4. 選出全場冠亞季軍 =>
5.選出各組分類冠軍  => 6.備選魚隻遞補  =>7. 補選

A.入圍:

裁判對表現優異的魚隻評分並登錄於評分表上,評分表所列之參賽魚即為入圍.
獎項為冠亞季...裁判應對該組參賽魚遴選四組給分..
獎項為冠亞......裁判應對該組參賽魚遴選三組給分..
獎項為冠.........裁判應對該組參賽魚遴選二組給分..


1.裁判應依評分表,對各分組之參賽魚評分.
2.裁判評分時應採用大會指定之計分法給分.
3.入圍評分表有效性僅限於入圍時評分使用.
4.實習裁判評審之過程與方法得和大會裁判相同.

B.入選&決選標示:

1.本會依"入圍評分表",篩選各組別所有入圍名單裡同組魚最多裁判評分次數進入決選.

2.決選提列時的優先順序:

獲評次數較多時優先提列-> 獲評次數相同時以各組魚評分表平均分數順序提列 -> 獲評次數只有一次

步驟1.當參賽魚獲評分佔入圍名單一次以上時,得優先提列佔名額一名至滿額.(並標示"入選標籤" )
步驟2.當參賽魚獲評分佔入圍名單一次以上且獲評次數相同時,以各組魚評分表平均分數順序提列佔名額一名至滿額.(並標示"入選標籤" )
步驟3.當參賽魚獲評分佔入圍名單一次以上且獲評次數相同時,得同時並例佔名額一名.(並標示"入選標籤" )
步驟4.當參賽魚分數僅佔提列名單一次時,不得提列為入選.


4.實習裁判:
a.實習裁判之各分組入圍名單分數符合 步驟1 ,2 ,3時,得按規定之方式提列名額.
b.實習裁判之各分組入圍名單分數符合 步驟4 時,不得提列為入選.

C.決選(選出冠亞季軍)

1.決選時各分組名次,由大會主審合議討論選出.
2.當主審合議討論有分歧時,得對引起分歧之 參賽魚在做一次評分

步驟1.主審由"入選"標示之參賽魚中遴選出冠亞季軍
步驟2.冠亞季軍決選重缺時,主審得由入選魚隻中.遴選出重缺名次.
步驟3.當入選魚隻仍無法遴選出重缺名次時,主審得由未入選參賽魚中遴選出重缺名次.

D.保障名額
保障名額之使用授權大會裁判合議裁定,引用時大會得於公告得獎名單時同時公告之.

E.全場冠亞季軍&分類冠軍

1.全場冠亞季軍大會裁判從各分組冠軍魚中遴選三名當選之.
2.全場獎項選出後,重缺之名額由該分組依亞軍、季軍、入選之順序遞補、入選名額空缺時由現場裁判合議遴選遞補之
3.分類冠軍由各分類組別之冠亞季軍選出.
4.分類冠軍選出後,重缺之名額由該分組依亞軍、季軍、入選之順序遞補、入選名額空缺時由現場裁判合議遴選遞補之
5.合議遴選遞補之參賽魚不得越級遞補.
6.幼魚組不列入全場冠亞季軍&分類冠軍之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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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uppy~ 於 2006-8-5 00:53 發表
公佈第二場積分賽初審平均分數:
說明..
1.期望分數的公佈,可以提供給參賽魚友做為提升的參考.

2.決選時不採用"初審平均分數",來評鑑名次之高低

3."初審分數"於比賽中之功 ...
你好~

你要的答案在公告內..

比賽前有說要公佈平均分數,但我公佈所有分數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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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的評分???

綠自然比賽目前沒有計劃公佈

明年準備充份時才考慮公佈細部的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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