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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營業登記在網路上販賣魚隻寵物是違法行為

本主題由 老爹 於 2008-5-9 10:21 解除置頂

回復 30樓 的帖子

有眾多目擊者看過我用高級的孔雀魚釣魚、也確定有漁獲、別人仰慕我的釣技想學我不行嗎?犯法嗎?孔雀魚當餌的不只我一個人、釣的也比別人多、是拿來釣魚還是餵魚或當寵物是個人的自由、我賣的是魚餌、俺的寵物是鵝、賣鵝的沒有寵物店証照的是不是都要開罰?菜市場的先開刀吧、公然販售罪証確、我再跟他買隻雞來當寵物至於拿蓋斑當彩兔肯定是違法的、如果是涉及華聖頓公約的保育類、天王老子也沒得商量‧涉及國際法如果包辟的話會受到經濟制裁、而且沒有初犯這回事、最輕的是6OOOO両紋銀、你再夠力也一樣、在國際上台灣很無力、不可能為你一個人去做公敵授人以柄

[ 本帖最後由 UFO51 於 2008-5-6 00: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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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開始了....
講白來
這是店家的手法



在台灣的行業別所有的水族館都是分類為寵物業,
台灣沒有'水族業'的營業登記項目
所以以後凡是沒有營業登記的任何人,
在此販售活體都是違法的!

此規範只限定店家
為的是對這些以此維生的人做規範
所以要是你只是多養了兩條魚
做交流買賣的行為
是不違法的

動保法規範的方向
不是就為了抓動物買賣的人
要是你家的小狗生了
想以交流的方式酌收營養費
並不會就此觸法
新聞中的重點
在於
農業局上個月在無名小站、飛格寵物家族網站,
發現畢姓市民貼上雪納瑞提供配種、
以及數隻有「日本泰迪熊」之稱的深咖啡色貴賓狗待售的相片、文章,
並以帥哥、辣妹分別為幼犬編號,
另在網站上留下手機號碼,讓有意購買者與他連絡。


官員檢視廣告內容,發現其中數隻貴賓幼犬的相片,
註明「已售出」,認為構成買賣事實,
而且網站上未註明營業許可字號,因此約談畢姓市民說明確認後,開罰五萬元。


這話題以講了很久了....
可不可以換點新鮮的....

[ 本帖最後由 nar 於 2008-5-6 00:4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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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條法律後來有沒有改過

http://animal.coa.gov.tw/law/index_06.php

裡面寫著:

第三條 經營寵物業者,其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應置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專任人員一人以上:
一、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
二、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領有結業證書者。
三、三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經驗。

第五條 應辦登記之寵物業從事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及設備應符合標準。
一、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上,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限制。
二、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六○%。


這一段....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上,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限制。....砍死所有玩家


這段法令建立在這之下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業者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ㄧ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 本帖最後由 IstillLoving 於 2008-5-6 01:03 編輯 ]
人 是該相信自己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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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Betta--網路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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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算是寵物嗎??應該不是吧...
魚類.不是販賣保育類的應該OK吧

早上打電話去農業局問問看嚕^^
http://www.coa.gov.tw/info_lawse ... %C5@%AAk&target=all

找到比較正確的ㄌ

裡面這一條...第八條 寵物死亡日起一個月內,飼主應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不知道所謂的有申請寵物營業登記的店家  有在報備ㄇ....連我自己都不知道自己養多少條魚了...=..=

而且立的法也很鳥....到底寵物有包含哪些沒有講....青蛙要植入晶片嗎...

[ 本帖最後由 IstillLoving 於 2008-5-6 01: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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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stillLoving 於 2008-5-6 01:04 發表
http://www.coa.gov.tw/info_lawse ... %C5@%AAk&target=all

找到比較正確的ㄌ

裡面這一條...第八條 寵物死亡日起一個月內,飼主應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不知道所謂的有申請寵物營業登記的店 ...
立法人員本來就是胡搞亂搞了....
用一堆文言文的法令看都看不懂....
結果還講不清楚到底在規定什麼東東....
連國務機要費跟特別費吵了老半天都不知道該怎麼判了....
我看是不是老爹要請個律師來幫大家解釋一下法律....
不然申請大法官釋憲好了...到底是便民還是擾民....
看看路邊攤販跟夜市要不要申請營利登記....
真是的.....改天魚缸內被查出硝基伏喃禁藥...或是哪邊不合養殖規定....
到時後就像合法的大閘蟹業者一樣啞巴吃黃蓮...
T5燈、SGL無殼蝦卵、蝦卵、 魚蝦飼料、包魚的材料、藥品、水族器材、藻粉藻錠、冷凍餌料(水之戀水族工坊-龍大0929-236-023)
ATM轉帳&匯款資料如下:
戶      名:黃絹琍
銀行代號:005(土地銀行鳳山分行)
帳  號:051-005-52885-6

回復 36樓 的帖子

剛才有去看了一下、孔雀魚可以是動保法、但無法成為竉物‧雖然可供觀賞但無法植入晶片、不信的話明天帶一缸1個月大的孔雀魚要求登記‧但有規定~得輸入晶片、要求輸入晶片–看看會不會叫警衛把你抬出去、寵物?我看你是來找本官麻煩的吧!拖出去槍斃了先

[ 本帖最後由 UFO51 於 2008-5-6 01:44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龍大 於 2008-5-6 01:36 發表

立法人員本來就是胡搞亂搞了....
用一堆文言文的法令看都看不懂....
結果還講不清楚到底在規定什麼東東....
連國務機要費跟特別費吵了老半天都不知道該怎麼判了....
我看是不是老爹要請個律師來幫大家解釋一下法律. ...
不如找大法官釋憲比較快
立法立的條文規定分很多種解釋
有的人都專找解釋漏洞從事非法行為
若造條文所述不就連養鳥都要登記?

回復 39樓 的帖子

有吔~俺落跑的金剛就有登記 、撿到的快還我ニ級保育的亂收留俺告死你
引用:
原帖由 ㄚ港仔 於 2008-5-6 01:59 發表


不如找大法官釋憲比較快
立法立的條文規定分很多種解釋
有的人都專找解釋漏洞從事非法行為
若造條文所述不就連養鳥都要登記?
對呀賣個魚要申請養個鳥要登記....
好像共產國家一樣...人民要做什麼都要先報備...
不然就是什麼都不能做.....
還好台灣人口不像大陸那麼多....
不然光申請等他批可下來可能要一年了....
ㄟ不對阿!我發現政府部門也很多單位都有養魚啊!
怎麼他們不用養殖登記.....難道只准州官養魚不准百姓賣魚

[ 本帖最後由 龍大 於 2008-5-6 02: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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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1樓 的帖子

政府部門的不止養魚哦~還有人賣孔雀魚、是不是不能賣丫?講清楚先省的挨訴訟 ‧不需要點名了吧?現場移交給你們處理了

回復 40樓 的帖子

哈~
台灣人撿到貴重物品的 會還的有幾人 ?

回復 41樓 的帖子

我們申請要一年才會下來
政府部們爆發某些事情後申請只要一小時
隨時都能脫罪
我們小老百姓就真的比較該死嗎?
賺的錢又沒他們多
花百姓的納稅錢來找百姓的麻煩~~這什麼世界ㄚ

回復 43樓 的帖子

看地方水準哦~俺在永和時飛走很多次都被送回來、西門町時有懸賞才送回來
依照寵物業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之寵物,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
而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寵物
係指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所公告應登記之寵物
只有"犬"
所以結論是
凡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寵物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均應辦理寵物業許可證,惟目前農委會所公告應辦理寵物登記之寵物,暫以犬隻一項,故雖從事前開經營項目之寵物業者,如所經營之寵物未涵蓋犬隻者,得免辦理登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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