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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介紹

本主題由 JCU 於 2008-4-22 17:23 加入精華

《Cites》介紹

Cites》是啥?

華盛頓公約,全名是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簡稱 CITES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是於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國首府華盛頓所簽署,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簡稱華盛頓公約。其設立之目的乃希望藉由物種分級與許可證核發方式,來建立野生生物輸出及輸入國間之合作管道,以確實預防及阻止公約指定物種之非法國際貿易行為,進而達到野生生物永續利用之目的。依此公約之規定,管制物種之種類可分成三大類:
附錄I:列舉的為瀕臨絕種的物種,而國際間的貿易行為可能會導致該物種有絕滅的危機。這類物種的商業行為是受到嚴格的法規所管制,通常僅被允許在某些特定狀況,例如國與國間進行非商業性質之交換。倘若附錄I中之物種是屬於人工繁殖培育者,則在取得許可文件後,是可進行交易買賣。
附錄II: 所列舉的物種,是指這些物種目前並不像附錄I之物種般有絕滅的可能,但若國際間之貿易行為不加以管制約束時,則這類物種即有可能成為瀕臨絕種的物種。目前此類物種(無論是野生或人工繁殖培養者)的交易方式,是是必須先取得許可文件,方得進行。其目的是希望能藉此以達控管物種族群之數量。
附錄III: 所列舉的物種,是指就全球族群數量而言,尚未有絕滅之可能性,但各會員國可依其需要,列出指定之物種名冊,來要求其他國家協助管制國際間之貿易流通。
華盛頓公約附錄I、II動物物種名稱,可參考
另有關農委會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可參考
依華盛頓公約規定各國應設有管理機構與科學機構,其中管理機構負責簽發審核華盛頓公約輸出入許可證及執法等相關事宜;科學機構則負責收集物種生態族群與分布等資料,並提供各項技術諮詢服務。在我國則由農委會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負責核發我國之CITES文件及相關事務。
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的物種進出口規定
壹、當輸入野生動物時,應依國際貿易局有關限制性物品輸入規定辦理(詳細規定請參考 http://www.trade.gov.tw/regulation/rela_import/import_3/b05-2.htm#其他相關輸入規定網站資料,或參照附件一或附件二部份規定內容摘錄)。
貳、輸出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附錄一、二動植物,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相關程序可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查詢(http://www.trade.gov.tw/regulation/rela_index.htm),或參照附件三摘錄內容。
參、動物進口檢疫程序﹕
為維護本國民眾健康與農業經濟之發展,凡由國外進口動、植物,務必先確認該生物物種不帶有足以導致人類或本土生物產生疾病之致病性之微生物,或夾帶有足以危害土本生態環境之其他種生物。為此,凡從他國輸入野生動植物時,除需先向農委會、國貿局申請相關許可文件外,亦事先向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輸入檢疫條件文件。不同種動植物之檢疫條件會因物種種類、健康狀況、輸出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而目前無完整之資料可供參閱,雷電請者,可逕洽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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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物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 本站配合法令保留販售者文章供檢警單位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