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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網路買賣爬蟲先要知道法令

網路買賣爬蟲先要知道法令

因為保育法令的關係,請大家注意自己的陸龜是否合法~
大部分的資料轉載於
小楊子的龜窩論壇

一、市面上百分之百確定不合法的爬蟲
蘇卡達、豹紋陸龜、輻射龜、安戈洛卡陸龜、藍岩鬣蜥、犀牛鬣蜥、哈米頓澤龜。

二、市面上合法的陸龜,但是因為證書不好取得或是證書單價太高,大部份持有都是無證書的,雖然在台灣是合法物種,但沒證書在法律上還是視做非法陸龜。
印度星龜、黃頭象龜、緬甸星龜、挺胸龜、扁尾陸龜、蛛網龜、黃腿象龜等等

  新進爬蟲界的朋友一定會認為印度星龜那麼普遍的的陸龜,買賣一定沒問題,其實沒證書販賣,也是一樣是違法的,根據以前被抓的人說,第一次判緩刑罰了卅萬,警局前科上被記上一筆販賣保育類動物前科。如果是販賣大量保育類動被抓罰的金額會加倍在加倍,甚至有到上百萬的(早期台中某店家被抓)。所以在此宣導法令不是要掃大家的興,我也不希望有新手及學生因為不知道這些法律規定,被抓後留下前科。有些人對於前科可能不會在意,但是如果以後要到大公司或公家機關任職,這就不是能開玩笑的的事了。
 

下方附上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條例及罰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卅五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罰責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本帖最後由 蟲兒 於 2007-3-13 15:28 編輯 ]
ܤ 莫忘初衷,要一直記得最當初的那種難得心情,並且對所有對我好的人心存感激。 :)
ܤ 只想拿張椅子,泡杯咖啡,窩在魚缸前,微笑著發呆一個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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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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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前應先對龜類先行瞭解,以免觸法。
購買時,應跟店家索取相關證書和當初進來時的發票編號
讓自己多份保障,也能玩的安心。
【U N水族爬蟲專賣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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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物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 本站配合法令保留販售者文章供檢警單位調查.